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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6-02 来源:转乡梨树

2021

决战

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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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所有考生高考顺利、金榜提名

青春无悔、拼搏高考


严肃高考考风考纪
公 告
 
2021年高考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组织的一次国家教育考试,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将于6月7-8日进行,为保障广大考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考试的良好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确保我县今年高考安全有序,现公告如下:
1、请考生和家长按照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有关要求做好考试期间的个人防护。
2、为保障考生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顺利应考,请考生和家长做到“四不一少”和“两个一律”。“四不一少”就是不聚餐、不聚集、不接触外人、不去公共场所、少出门,“两个一律”就是考生一律不得接触外人、家长一律不得离开四平。
3、为确保考生安全顺利进出考点,高考期间,请考生自觉间隔1米以上排队入场接受安检人员在考点大门和楼门的两次体温检测和大门、楼门、考场三次入场安全检查。建议考生家长不陪考,有特殊考生需要陪同,请陪考家长在警戒区域外等候,确保考生入场和离场通道畅通。
4、公安机关将依据《刑法修正案(九)》严厉打击销售和使用高科技作弊器材以及制售和贩卖虚假档案等不法行为;对提供出租房屋,用作藏匿、架设作弊发射器材;联系买卖作弊器材、替考以及危害监考教师和考生人身安全等行为的,依法予以严惩,对涉及触犯国家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望广大市民积极提供线索。一经查实,对举报者奖励人民币500—2000元。
5、考生要树立诚信考试观念,遵守本人签署的诚信考试承诺书,珍惜个人名誉,遵守考试纪律。考生不要购买所谓“高考试题”,以免上当受骗。
6、考生不得购买作弊器材、找人替考或以其它形式作弊,违者将受到严厉惩处。考生作弊情况将记入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和考生的人事档案,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8、考生家长应教育孩子远离作弊,诚信考试。对参与或授意他人参与高考作弊的党员干部或国家公职人员,一经发现,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梨树县公安局举报电话:5254110      
梨树县教育局举报电话:5235570
梨树县招生考试服务中心举报电话:5228034
 

2021年6月1日




公  告

梨树县公安局为了确保2021年高考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给广大考生创造一个安静的高考环境,按照县政府要求,经过研究决定在6月6日-8日学生高考期间,对以下路段进行临时交通管制,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给以支持和谅解。
一、一中考点:树文东街(梨树大路与树文东街交汇处—奉德路与树文东街交汇处)全段禁行;
二、禁行时间:6日下午13时至17时;7日上午7时至12时、下午13时至17时20分;8日上午7时至12时,下午13时至17时20分。
 
望周知
 
梨树县公安局
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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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略)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者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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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做出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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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县2021年高考考生和家长的一封信
 
202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将于6月7日和8日两天举行。今年的高考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组织的一次国家教育考试,为保障广大考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切实维护考试的良好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确保我县今年高考安全有序,现就考生应考等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梨树县考区考点设置情况
梨树县考区共设2个考点,分别是梨树一中南楼考点和梨树一中北楼考点。
二、考生进入考点时间
1、熟悉考场入场时间:请考生佩戴口罩,携带准考证、身份证,于6月6日下午15:00,按《准考证》上标注的考试地点熟悉考场,按正式高考标准自觉接受入场检查,并在考场试用文具、进行外语听力试音。将《健康监测卡》上交考场监考员。
2、正式考试入场时间:6月7日-8日上午7:30、下午13:30。
三、新冠疫情防控要求
1、科学防护:请考生和家长按照疫情防控的有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口罩进出考点。从5月24日开始,所有考生开始填写《健康监测卡》和《行踪轨迹跟踪统计表》。
2、考生和家长要做到“五不一少”和“两个一律”:为保障考生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顺利应考,“五不一少”就是不聚餐、不聚集、不接触外人、不去公共场所、少出门、不购买和食用外来食品,“两个一律”就是考生一律不得接触外人、家长一律不得离开四平。
3、自愿接受2次体温检测:请考生自愿遵守考点测温制度,无“服药过检”行为,自觉间隔1米以上排队入场,接受测温人员在考点大门和楼门的2次体温检测,体温合格考生方可到正常考场参加考试。
4、防止聚集:为确保考生安全顺利进出考点,建议考生家长不陪考,有特殊考生需要家长陪同的,请陪考家长在考点大门警戒区域外,为考生留出宽敞的入场和离场通道。
四、考生应携带的物品和禁带物品
1、应携带的物品:考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和准考证,佩戴口罩熟悉考场和参加考试。自行准备并携带饮用矿泉水(饮料)、面巾纸及75%酒精消毒湿巾等个人防护用品。为防下雨,考生一定要准备不含有金属物质的塑料雨衣。为方便楼内安检,自行准备塑料透明方便袋和防尘袋,用于盛放个人物品。
2、禁带物品:考场为考生准备了考试文具和垫板,安装了石英钟,严禁考生携带各种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移动电话、对讲机、无线耳机及其它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扫描等各种信息传输设备,手表以及答题用笔、橡皮、格尺、圆规、三角板、涂改液、修正带、垫板等考试用品,不携带有金属物品的服装、鞋帽,项链、耳坠、发卡、手镯、戒指、磁卡、信用卡、钥匙、纸币、硬币等铁磁性物品,不携带其他影响入场检查的与考试无关物品。
3、注意事项:为确保顺利通过楼内安检门,请考生将雨衣、衣服、面巾纸、消毒湿巾装入塑料透明方便袋中,携带方便袋和《准考证》过安检门。将口罩放在塑料透明防尘袋(防止污染)中,连同身份证、眼镜放入塑料托盘里,接受安检人员检查。
五、自觉接受入场安全检查
1、自觉接受3次入场安全检查:考生熟悉考场和考试期间,要自觉接受考试工作人员在考点大门、楼门、考场3次入场安全检查。大门重点检查考生携带的准考证和身份证,楼门查验两证和入场安全检查,考场核验考生身份和入场安全检查。
2、入场安全检查流程:考生进入考点大门时,佩戴口罩,主动出示准考证和身份证,自觉接受体温检测;进入考试楼前,在考试楼前左右相隔1米以上排队等候入场,避免集聚;进入考试楼时主动出示准考证和身份证,接受工作人员利用安检门和金属探测仪的入场检查,并对考生携带的口罩、眼镜、身份证、准考证及个人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合格考生盖章后进入楼层;进入考场时按要求摘下口罩,接受监考教师的身份核验和安全入场检查。进入考场后,考生可自行决定是否佩戴口罩考试。考试结束后监考员提醒考生戴上口罩,并按引导错峰离开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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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树县招生考试服务中心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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