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关于秸秆禁烧工作的要求,现将秸秆禁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秸秆是指玉米、稻谷、高粱、豆类、薯类、油料等农作物在收获籽实后剩余的部分,玉米穗轴、稻壳、花生壳视同秸秆,同时包含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等。二、 在全县区域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焚烧农作物秸秆。三、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实行网格化逐级责任追究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确保“不见一处烟雾、不见一处火光、不见一处黑斑”,坚决实现“零火点”。四、各乡镇(街道)要加强领导,组织农办、环保所、派出所、电力等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严格落实防火责任,防止大气污染。五、对擅自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放火、焚烧秸秆,引发火灾的,依法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六、对阻碍、干扰执行禁烧公务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公然侮辱、殴打、故意伤害秸秆禁烧工作人员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七、严禁在路边、树下、通讯光缆和高、低压变电设施、线路附近及其他有碍公共安全的场所乱堆乱放农作物秸秆,对发现有上述情况的要立即清除。因堆放秸秆导致火灾发生的,对堆放秸秆的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拘留;对造成树木、电力、通讯光缆等公共设施毁坏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因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凡发生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乡镇(街道)、村,将对其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九、请全县农民朋友及各界人士积极行动起来,正确处理好自己的秸秆,杜绝焚烧,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为维护共同的生态环境做出自己的贡献。